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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开元路护栏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8 11:56:22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10104001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开元路护栏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0104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古铜色中央护栏 栏杆 1、竖杆为φ20*1.2的热镀锌圆钢管; 2、横杆为40*60*1.5热镀锌方钢管;竖杆上安装φ48缩节装饰件,横杆和竖杆进行焊接; 个 8100 2389500 2 隔离柱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φ114*3.0*1200MM热镀锌圆管,上端焊接平帽盖,埋入路面以下300MM,表面静电喷涂贴黄黑相间反光膜。 批 140 18200 3 防撞桶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防撞桶选用塑料材质,直径400MM,高为700MM,壁厚应不小于3MM,内装普通中砂,细度模数为3.0-2.3之间,防撞桶外贴IV类红白相间反光膜,单条宽度不小于50MM,连续长度不小于100MM。 批 60 5100  合计金额小写: 2412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1 古铜色中央护栏 8100米 295元/米 2389500元 2 隔离柱 140根 130元/根 18200元 3 防撞桶 60个 85元/个 5100元 合计金额小写:24128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4月14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顺延: (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2)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3)不可抗力延缓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认可,逾期不予认可。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在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迟按1000元/天处罚承包人,由此产生在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 1)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安装项目如需变更,甲、乙与监理三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商经双方签订后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顺延的依据。 2)施工增加项目的单位造价一合同预算为依据,原预算没有约定的,由三房协商约定。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开元路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抵到甲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和承担运输相关费用。 交货方式: 1)货物运输至供货地点,并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后,乙方施工副经理、施工员、材料员等均应在现场,依据货单对制品在型号和数量等进行确认,与制品同时进场的部件(连接件、螺栓、螺母、螺钉等),也应对型号、数量、有无损伤等进行确认; 2)如发生数量不足、缺损等问题时,应尽快与总部负责人联系; 3)制品收货确认时,现场管理人员应该及时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与甲方现场负责人对制品搬入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应在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给甲方; 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制品进行安装,保证安装效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404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7,说明:供货、安装、验收完毕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3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质保金3%,一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3%合同价款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湖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342030800000316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参照湖南地方性标准DB43/T966-2014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序号 标的名称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古铜色中央护栏 1.竖杆为φ20*1.2的热镀锌圆钢管,竖杆上安装φ48缩节装饰件; 2.横杆为40*60*1.5热镀锌方钢管,横杆和竖杆进行焊接; 3.每组立柱由1根80*80*2.0mm热镀锌方管组成;立柱顶部加钢盖制二次冲压盖帽,钢制盖帽应套嵌于立柱和立柱中部配上反光标并用螺钉固定,反光标底座固定件静电喷涂颜色为古铜色,盖帽上镶嵌珠宝式圆球。 4.每片护栏长度为3000mm。焊接成形,不得出现型材弯曲、扭曲、宽窄不一等现象,保持护栏整体一致性,均匀性。 5.钢材部件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表面波纹均匀,焊接处无夹渣、气孔、脱焊、虚焊、焊穿等现象,钢管表面进行除油、除锈、酸化、清水冲洗、烘干、磷化、喷涂等处理工序; 6.每片护栏焊接后经酸洗、防锈处理,再进行整体热镀锌、打磨及静电喷涂处理。静电喷塑颜色为古铜色,采用阿克苏热固性粉末,喷塑均匀、无色差、桔皮、龟裂现象; 7.400*300*150mm钢板填砼底座上有(城管)字样,静电喷涂颜色为黑色。 2 隔离柱 φ114*3.0*1200mm热镀锌圆管,上端焊接平盖帽,埋入路面下300mm,表面静电喷涂贴黄黑相间反光膜。 3 防撞桶 防撞桶选用塑胶材质,直径400Mmm,高为700mm,壁厚应不小于3mm,内装普通中砂,细度模数为3.0-2.3之间,防撞桶外贴IV类红白相间反光膜,半条宽度不小于50mm,连续长度不小于100mm。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及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的,所有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是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他雇佣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在竣工结算报送前按照规定把竣工资料按规定套数、内容等要求移送发包人代表;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的,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详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双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详见政府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园朝阳路 法定代理人: 沈建民 法定代理人: 向湘军 委托代理人: 毛虎 委托代理人: 王绿英 电话: 0731-84060658 电话: 0734-5953335 传真: 0731-84060659 传真: 0734-56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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